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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 | “注册制”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为资本市场建言献策

深圳商报 2021-03-18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这已经是“注册制”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有关资本市场的话题成为热议焦点。如何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解决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多位在深全国人大代表聚焦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

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再次聚焦资本市场领域,提出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以及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



构建与注册制相适应的

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在建议中指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说。


具体而言,王建军建议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


此外,建议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对提升员工归属感、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业绩提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王建军看来,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全球竞争力。但他坦言,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王建军说。


对此,王建军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同时,建议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 在深全国人大代表刘若鹏:

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聚焦新兴产业,投小、投早、投科技,尤其是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是我国未来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再生力。”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院长刘若鹏带来了关于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的建议。


刘若鹏在建议中提到,股权投资(VC/PE)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但他调研发现,目前创投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例如我国在创投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资管新规”出台后,创投行业监管趋严,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受阻,面临募资难。此外,还面临着现存创投税收制度负担较重,创投上市问题、S基金市场发展缓慢,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


如何破解创投行业面临的难题?刘若鹏认为,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影响力、充分代表深圳本土品牌的风投创投企业,具备良好的基础和优势,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借助综合授权改革契机,支持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修订完善经济特区创业投资促进条例,参考国际创投条例有关经验,从立法角度推动募资、税制及退出等重大改革创新。


同时,建议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具体而言,建议中国银保监会适当放宽“资管新规”限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扩大参与母基金及各类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比例;适度允许国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重点原始项目进行探索并长期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在税制改革方面,建议探索资本利得税、差别税率,例如加大对创投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加创投基金投资者所得税抵扣项等。


刘若鹏还建议,探索创投机构发债和上市机制,活跃创投生态内循环。支持创投机构在发债融资,从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等方面简化流程;鼓励业务创新,探索创投机构债增信机制评价,拉长发债期限,探索“投早投小”类创投机构(天使或早期VC)的发债机制。此外,建议对满足条件的优秀头部创投机构,允许其依托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探索上市融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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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编辑 余虹洁 责编 江晓蚕

校审 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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